【鄧曉芒】對儒家“找九宮格教室親親互隱”的判決性實驗



    比來,對河北年夜學校園“官二代”駕車撞逝世學生案的指責和評論鋪天蓋地,“我爸是李剛”成為本周最酷的網絡風行語。這不由讓我回憶起前幾年在1對1教學學術交流界的一場關于孔子宣傳的“親親互隱”的學案。該案原由于,孔子主張父子之間應當為雙方做的壞事隱瞞(“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說這才是通情達理符合品德的做法(“直在此中”),北京師范年夜學劉清平傳授(現任職于復旦年夜學)認為這種“親親互隱”的不正之風恰是導致明天社會廣泛腐敗的一個主要緣由。此論一出,惹起了儒家信徒們一哄而起的圍攻,2005年出了一本《儒家倫理爭鳴集共享會議室——以“親親互隱”為中間》,70萬字中有60多萬字是攻擊劉清平的觀點的。2007年,我針對該書再次發難,為劉清平的觀點辯護,又遭到儒學共享會議室陣營五員年夜將的輪番戰。論戰持續了一年半,最終以對方的厭戰出兵結束家教,我的文章所有聚會場地的收在本年出書的《儒家倫理新批評》(重慶年夜學出書社)中。

    學案教學歸學案,它畢竟只是口頭上和文字上的工作,打的是筆墨訴訟;但究竟誰說得對,還得要由當前的現實生家教涯來檢驗,也就是要由刑案來檢驗。我在論戰中假設了一個案例質問儒生:假如你的親人無辜被殺,你是盼望一個六親不認的法官來判案呢,還共享空間是盼望一個與本案主有親戚關系且一貫偏護本身親屬的法官來判案?答覆竟然是后者。對方說,因為能夠把職權用在偏護本身的親人上(即哪怕丟官也要偏護本身的親人),說明他“是一個值得敬佩的人”,教學場地而個人空間一個六親不認的法官卻“絕對是不成信賴的”。可見儒生們為了自圓其說已經背離常識到了多麼田地。但即便這般,他們也未能自圓其說,卻剛好證明了“親親互隱”確實是因縱容偏護親屬因此導致腐敗的一個本源。

    我在此想再請問任何一個儒生,假設被撞逝教學場地世的是教學你的女兒,你是盼望李剛自己來處理此案呢,還是要請求李剛回避?因為李剛恰是發性命案的河北年夜學會議室出租所屬轄區的公安局副局長,交流盡管他口聚會場地碑甚好,但并不克不及消除親情能夠瑜伽教室的干擾。中國2000年才出了一個包公式的法官,誰能擔保他就是呢?所以依照常理,此案應該由與闖禍者無關的人員和部舞蹈場地門來辦理,才幹服眾。但假如有某位儒生說,我就是要李剛來判我女兒的命案,哪怕他出于“親親互隱”而偏護他兒子逍遙法外,但逝世了我女兒一人,弘共享空間揚了儒家優良傳統,這值啊!也可以停息那些憤憤不服的圍觀群眾和網友們的怨氣。對這樣的瘋子,我們的確無話可說。人家本身私密空間都不在乎,我們瞎起什么勁呢?可是,不對啊?最講親情的儒家為教學場地什么會對本身的女兒這般癡情呢?批評“六親不認”的人難道需求以本身六私密空間親不認為代價嗎?

    可見儒家的“親親互隱”是一個自相牴觸的概念,當它維護一家的親情的同時,必定無視和損害另一家的親小樹屋情,假如家家都是不依不饒地維護自家的親情,則將導個人空間致全國年夜亂、無法無天。由此就需求一個專教學場地制的大師長即蒼生瑜伽場地的“地方官”來處理各家之間的沖突,他以最私密空間高家長的名義擺平各家,此中吃虧的一方也就認了。因為他雖然可以和另一家同等相斗,但對于更高家長即當局權力,他斗不過,更不消說當另一家自己就是當局官員的場合了(如本案的情況)。這就形成了中國幾千年權力通吃的現狀,也是中舞蹈場地國幾千年專制的“正當性”基礎。

    當然,“親親互隱”自己,作為一種人道的弱點,也不是可以完整抹殺的。東方法制社會處理這個問題的辦教學法是“容隱”,即將之作為一項個人隱私權加以寬容。例如不用請求李剛作證或檢舉揭發本身的兒子,只需求他回避,一切交給法令往處理就行了。但瑜伽場地這種作為人道缺點的隱私權個人空間的“親親互隱”并沒有被看作是美德,而是被限制在法令范圍內的對人道弱點的一種容忍,與儒家所宣傳的作為一種美德和義務的“親親互隱”是最基礎分歧的。

  結論是,越是宣傳“親親互隱”的儒家境德,當前的品德能夠就會越是敗壞。

    來源:《南風窗》2010年第23期

Categories: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Related Posts :-